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7號
原 告 張文華
訴訟代理人 吳傑人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據以計算裁判費。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陳報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
全部,及同地段52、53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(
所有人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、身分證
字號、住址均無遮掩)、房屋稅籍資料。
二、陳報被告法定代理人邱青成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
)。
三、依法繳足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