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986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務 人 顏立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玖仟玖佰捌拾壹元,及自民
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;㈡新台幣
叁拾陸萬玖仟壹佰零柒元,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元,
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