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43926號
KSDV,104,司促,43926,20151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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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3926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旗山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林和德
債 務 人 張守義
債 務 人 張守仁
一、債務人張守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玖萬叁仟捌佰伍拾
  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  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張守義財產
  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,由債務人張守仁給付之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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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