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43800號
KSDV,104,司促,43800,20151223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3800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
代 理 人 陳裕昌
債 務 人 曾釋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萬玖仟伍佰肆拾陸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 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  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之違約金,每
 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
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