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43687號
KSDV,104,司促,43687,20151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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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3687號
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
債 務 人 周子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捌拾玖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柒拾元,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
 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周子隆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,代表門號000000
  0000,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,幾經催討仍
  未獲清償,迄今尚有電信費20,270元,專案補償款3,41 9元
  ,共計新臺幣23,689元未作繳納。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
  錢債務,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
  核,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,以維債權,實感德便
  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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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