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43604號
KSDV,104,司促,43604,20151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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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3604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
代 理 人 杜進良
債 務 人 宋壽兼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玖仟壹佰柒拾伍元,及其
  中新台幣柒萬陸仟捌佰柒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八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延滯第
  一個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
  叁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
  ,最高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上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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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