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43545號
KSDV,104,司促,43545,20151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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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354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
債 務 人 黃崇喜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柒佰肆拾柒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十一點六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
 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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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