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43417號
KSDV,104,司促,43417,20151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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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3417號
債 權 人 國艷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傳信國
債 務 人 王國寶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國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確切利息起算日為何?(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,
  抑或自國104年12月16日)。
二、請釋明利率為百分之十之依據,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。
三、請提出國艷大樓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
  ,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。
四、債務人王國寶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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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