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3417號
債 權 人 國艷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傳信國
債 務 人 王國寶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國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確切利息起算日為何?(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,
抑或自國104年12月16日)。
二、請釋明利率為百分之十之依據,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。
三、請提出國艷大樓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
,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。
四、債務人王國寶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