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43347號
KSDV,104,司促,43347,20151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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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334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債 務 人 楊雅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三點三四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六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,每次
 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楊雅翔於民國(下同)103年11月5日向聲請
  人借款一筆新臺幣(下同)40萬元整,借款期間自103年11
  月5日起至106年11月5日止,於借用後分36期,每一個月為
  一期,依年金法由國防部財務中心按每月5日自債務人薪餉
  中代扣交付聲請人,利息則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
  (年率1.305%)加個別加碼年率2.044%機動計付(目前利率
  為3.349%);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,另約定
  債務人如於借款期間退伍或因其他事由致國防部財務中心
  法按月代扣款時,債務人應授權聲請人自該存款帳戶內轉帳
  撥付借款本息,並由債務人簽訂借據為證。
  (二)詎債務人楊雅翔僅繳納本息至104年11月5日止,其後
  即未依約清償,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,其債務應視同全部
  到期,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271,176元整,及自104年11月5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率3.349%計算之利息,與自104年12
 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  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 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原本如奉 鈞
  院通知,當即送呈核對,為此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
 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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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