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43344號
KSDV,104,司促,43344,20151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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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3344號
債 權 人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欽明
債 務 人 敦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湘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柒仟陸佰捌拾肆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 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  有明文。次按支票未經提示,執票人尚不得行使追索權之利
  息,票據法第133條明文。經查,本件聲請支票發票日為民
  國104年10月15日,其退票日為104年11月13日,就支票提示
  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,聲請人無請求權,應予駁回
  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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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敦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