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43255號
KSDV,104,司促,43255,20151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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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325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代 理 人 劉富明
債 務 人 亨季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季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
  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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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亨季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