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3243號債 權 人 陳慶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明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。二、請補正借條所載債權人「壹豐米店」商業登記資料。三、債務人賴明宏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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