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43179號
KSDV,104,司促,43179,20151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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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3179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
代 理 人 朱奐美
債 務 人 川島健康運動器材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封名
人           號
債 務 人 陳呂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叁萬陸仟叁佰貳
  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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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川島健康運動器材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