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43107號
KSDV,104,司促,43107,20151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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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310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代 理 人 王彩霞
債 務 人 蔡三九
債 務 人 歐怡蘭
一、債務人蔡三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捌仟捌佰
  參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
 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  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  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蔡三
  九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,由債務人歐怡蘭給付之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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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