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094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
代 理 人 謝明璇
債 務 人 毛共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壹仟玖佰伍拾柒元,及其
中新台幣伍萬玖仟柒佰肆拾壹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
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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