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43029號
KSDV,104,司促,43029,201512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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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3029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劉俊清
債 務 人 黃林金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零肆佰叁拾柒元,及其中
  新台幣捌萬肆仟貳佰壹拾叁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
 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
  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
 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,加計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,
  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,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
  伍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
 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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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