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95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代 理 人 蘇再來
債 務 人 宇田家具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王信明
人
相 對 人 張茜茜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㈠新台幣肆佰壹拾柒萬貳仟壹佰壹
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
十二月九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
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
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
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㈡新台
幣壹佰柒拾捌萬捌仟零伍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
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
三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
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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