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42889號
KSDV,104,司促,42889,201512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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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2889號
債 權 人 高雄區漁會
法定代理人 張寶村
代 理 人 蔡孟娟
債 務 人 陳周麗美
債 務 人 周鴻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柒仟零伍拾玖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
  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四六計算之利息,暨按年
  息百分之三點一七四六計算之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
 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八六計算之利息,暨按年息百分之五點
  三八六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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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