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2885號
債 權 人 金春富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正男即鄭永男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案外人鄭永男之除戶戶籍謄本及陳正男經法院裁定為鄭永男
遺產管理人之證明資料。
二、提出本件聲請之相關書面證據資料影本(例如:買賣契約等
)。
三、債務人陳正男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