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42885號
KSDV,104,司促,42885,201512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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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2885號
債 權 人 金春富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正男鄭永男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案外人鄭永男之除戶戶籍謄本及陳正男經法院裁定為鄭永男
  遺產管理人之證明資料。
二、提出本件聲請之相關書面證據資料影本(例如:買賣契約等
  )。
三、債務人陳正男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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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