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42818號
KSDV,104,司促,42818,20151214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2818號
債 權 人 景鴻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讚成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倍吉史丹新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。
二、債務人倍吉史丹新能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 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倍吉史丹新能源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景鴻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鴻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