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42808號
KSDV,104,司促,42808,20151214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280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蔡宗燐
債 務 人 蔡佳芳
債 務 人 江瓊華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案外人蔡明彰所得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
  連帶給付新台幣玖萬伍仟貳佰肆拾伍元,及其中新台幣叁萬
  壹仟伍佰叁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
  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