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42765號
KSDV,104,司促,42765,20151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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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2765號
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
債 務 人 劉瑞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壹仟貳佰貳拾貳元,及其
  中新台幣陸萬肆仟捌佰柒拾叁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
  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 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  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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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