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753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
代 理 人 黃怡珊
債 務 人 瑞泰喜科技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黃代成
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肆拾壹萬伍仟捌佰捌
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
五年一月二十四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,
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,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
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三計算之
利息,其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
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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