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2645號
債 權 人 呂凱華即嘉瑋電機工程企業行
債 務 人 上景春秋住戶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潘耀基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景春秋住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,及主任委員當選證
明文件影本,並提出主任委員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
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