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534號
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債 務 人 陳文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零捌佰零柒元,及自本
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,暨自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依
如附表所示欠租金額加計千分之五違約金,最高以如附表所
示欠租金額百分之三十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