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42481號
KSDV,104,司促,42481,2015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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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2481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林華玉
債 務 人 劉德金
債 務 人 熊春香
一、債務人劉德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陸佰陸拾
  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四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  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劉德金
  財產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熊春香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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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