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簡上字,106年度,26號
CHDV,106,簡上,26,201708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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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簡上字第26號
上 訴 人 柯萬清
      黃玉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陳羽容
被上訴人  楊明乙
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,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準備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坤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李噯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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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