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2190號
債 權 人 鄧顯宗
債 務 人 寶欣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芝瑾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欣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寶欣有限公司就本件請求金額應負給付義務之依據(
蓋所提出合約書上並無寶欣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曾芝瑾之
用印,且所提之本票、借據或收據所示債務人均為孫凱文非
寶欣有限公司)。
二、本件是否對孫凱文為給付之請求,倘係,請具狀明確載明追
加為債務人及請求之金額,並檢附其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
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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