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42190號
KSDV,104,司促,42190,201512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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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2190號
債 權 人 鄧顯宗
債 務 人 寶欣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芝瑾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欣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寶欣有限公司就本件請求金額應負給付義務之依據(
  蓋所提出合約書上並無寶欣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曾芝瑾
  用印,且所提之本票、借據或收據所示債務人均為孫凱文
  寶欣有限公司)。
二、本件是否對孫凱文為給付之請求,倘係,請具狀明確載明追
  加為債務人及請求之金額,並檢附其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
 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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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寶欣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欣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