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42185號
KSDV,104,司促,42185,201512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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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2185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大樹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吳正義
債 務 人 莊士華
債 務 人 陳怡雯
一、債務人莊士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貳佰捌拾
  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  約金,倘對債務人莊士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
  人陳怡雯給付之。
二、債務人莊士華陳怡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
  伍仟壹佰柒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
  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
 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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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