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185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大樹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吳正義
債 務 人 莊士華
債 務 人 陳怡雯
一、債務人莊士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貳佰捌拾
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倘對債務人莊士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
人陳怡雯給付之。
二、債務人莊士華、陳怡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
伍仟壹佰柒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
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