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41920號
KSDV,104,司促,41920,20151225,2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1920號
債 權 人 許粟絪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 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瑞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,經查債務人瑞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,其 法定代理人簡義宏因出境於民國97年11月21日為遷出登記, 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,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揆諸首開法條 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