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920號
債 權 人 許粟絪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於民國97年2月29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
廢止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
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、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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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