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911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應朝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違約金計算之利率為何(本件違約金依聲請狀所載,係
按「上開利率」計算,惟利息之利率有二:年息18.25%、
15%,所指為何?應具體敘明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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