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41909號
KSDV,104,司促,41909,20151215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1909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李承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柒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  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
  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12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