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41900號
KSDV,104,司促,41900,20151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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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1900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毛冠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所請求利息起算日與帳務查詢明細不一,請提出說明為何?
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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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