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887號
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債 務 人 羅國信
債 務 人 羅婕
一、債務人羅國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叁拾
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十五點一一四三計算之利息,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如對債務人羅國信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羅婕
付清償責任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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