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41887號
KSDV,104,司促,41887,201512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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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1887號
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債 務 人 羅國信
債 務 人 羅婕
一、債務人羅國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叁拾
  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十五點一一四三計算之利息,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  如對債務人羅國信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羅婕
  付清償責任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12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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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