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41822號
KSDV,104,司促,41822,2015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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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1822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
債 務 人 蔡東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零捌元,及自支付命
 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,
   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4年09月止,共積欠
   電信費新臺幣6,708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
  ㈡相關欠費子號:0000000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9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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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