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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41747號
KSDV,104,司促,41747,2015120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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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174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債 務 人 陳品家(原名:陳永銓)
債 務 人 許瀞月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品家(原名:陳永銓)許瀞月間請求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陳品家(原名:陳永銓)許瀞月最新之戶籍謄本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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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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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