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41543號
KSDV,104,司促,41543,201512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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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1543號
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梅朵拉美式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梅朵拉美式餐飲有限公司於103 年9 月18日高市府經
  商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
  定代理人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
  東會議紀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,法
  定代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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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梅朵拉美式餐飲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