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41501號
KSDV,104,司促,41501,201512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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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1501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劉俊清
債 務 人 鍾富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(一)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玖拾柒元
  ,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零肆佰元,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
 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
  九九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
 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至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叁佰元,延
  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者當月以新
  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(二)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玖拾
  元,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貳拾元,自民國九十三年五
  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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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