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41480號
KSDV,104,司促,41480,20151202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1480號
債 權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債 務 人 梁豊易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壹仟捌佰零捌元,及其中
  新台幣叁萬元,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
 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