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41108號
KSDV,104,司促,41108,20151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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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1108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詹凱傑
債 務 人 李基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零伍佰伍拾玖元,及
  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
  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
 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  息,暨三個月內(含)以每月新台幣叁仟元計算之違約金,
 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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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