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41083號
KSDV,104,司促,41083,20151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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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1083號
債 權 人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鮑泰鈞
債 務 人 蘇麗珠
債 務 人 蘇河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
 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  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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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