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40823號
KSDV,104,司促,40823,20151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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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082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債 務 人 顏朋誥
債 務 人 葉孟淇
債 務 人 顏承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陸佰叁拾貳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  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顏朋誥於民國(下同)97年就讀國立聯合大學
  ,邀同債務人葉孟淇顏承榮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共
  1筆,借據額度為新臺幣(下同)800,000元整,按各學期就學
  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99,880元,約定借款人該階段
  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(即103年03月11日)一年後之次
  日開始攤還本息;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
  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
  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本息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
  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  (二)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4年08月11起,未履約攤還本息
  ,尚欠289,632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、違約金,迭經催
  討無果,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
  時,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,借款視同全部到期,應全部清償
  。
  (三)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
  核發支付命令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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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