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38271號
KSDV,104,司促,38271,201512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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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8271號
債 權 人 嘉瑋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凱華
債 務 人 創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寶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捌仟元,及自本支付命
 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
 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 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  定有明文。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
  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
  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
  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前項催告
  定有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,民法第22
  9 條第2 項、第3 項亦有明定。經查,債權人雖提出存證信
  函及回執,惟其所提出之回執未有相對人之收執章及送達郵
  局郵戳,則其請求逾主文所示期間之利息,於法未合,應予 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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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創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嘉瑋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