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89年度,602號
TCDM,89,易,602,200012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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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     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О二號
 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  被   告 乙○○
  選任辯護人 方文獻
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0四七號),本院
判決如左:
主 文
乙○○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他人,處有期徒刑肆月。緩刑叁年。如附表所示之署押陸拾伍枚,均沒收。
事 實
一、乙○○於民國(下同)八十六年五月間,為經營服飾店,經由其友人甲○○(業 經無罪判決確定)同意,並委由甲○○,且以「甲○○」名義,在台中市○區○ ○路一二0號一樓,申請設立經營「縵縵服飾商行」,嗣乙○○因經營上需要, 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,以甲○○名義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簽訂特 約商店約定書成為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特約商店,並由財團法人聯合 信用卡處理中心刷卡機、POS端末機、印表機及「00-000-0000-0縵縵服飾商行」 印章供「縵縵服飾商行」使用,而乙○○明知其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所簽訂之特約商店約定書,凡特約商店處理營業範圍內之消費為限,因接受持卡 人簽帳所發生之帳款收、付事宜,聯合信用卡中心即介於特約商店與持卡人之發 卡銀行間之中間角色,處理簽帳請款之「代收、代付」往來業務,特約商店不得 接受非消費性之簽帳,否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即無支付該筆帳款之義 務。嗣於同年十月間,乙○○竟將上開POS端末機及「00-000-0000-0縵縵服飾商 行」印章借予自稱「李建德」之不詳年籍成年男子,而與「李建德」者共同基於 概括犯意聯絡,由該「李建德」持 POS端末機於不詳地點,再行偽造不實之消費 簽帳單六十五張(各壹式三聯,公訴人誤載為五十七張),並在消費簽帳單上分 別偽造如附表所示之不詳年籍之消費者署押,使上開簽帳單具有收據性質,金額 共計新臺幣(下同)三十七萬六千三百五十元後(詳如附表所示),並分別蓋用 「00-000-0000- 0縵縵服飾商行」印戳,足以證明其業務上簽帳消費者簽帳交易 事實經過之制式單據,嗣「李建德」者並先後登載上述簽帳單之消費金額於請款 單六張,並分別蓋用「00-000-0000-0 縵縵服飾商行」印戳等業務上所作成之文 書,併同上述簽帳單之第一聯,分別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、二十四日、二十七 日、二十九日、同年十一月三日、五日(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)寄向聯合信用卡 處理中心請款,行使該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,足生損害於聯合信用卡中心處理 信用卡帳款之正確性,及如附表所示之不詳年籍之消費者,惟經財團法人聯合信 用卡處理中心中心查覺上開消費紀錄異常未予付款,而未遂,並循線查知上情。二、案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。 理 由
一、訊據被告乙○○對於八十六年五月間,為經營服飾店,經由其友人甲○○同意, 並委由甲○○,且以「甲○○」名義,在台中市○區○○路一二0號一樓,申請 設立經營「縵縵服飾商行」,嗣因經營上需要,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,以甲



○○名義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簽訂特約商店約定書,申請刷卡機、 P OS端末機及印表機供縵縵服飾商行使用,嗣於同年十月間,將上開 POS端末機借 予自稱「李建德」之不詳姓名之人之情,固供承不諱,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 ,辯稱:丙○○很像「李建德」,我把端末機交給李建德時,他要向我頂,後來 他告訴我的朋友甲○○去銀行阻止付款不讓他領,我與甲○○後來有去慶豐銀行 領李建德所說的錢,銀行說等一下,後來等了很久,周跟我說他有事,我與他就 走了云云。經查:
㈠右揭事實,業據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職員丁○○指訴明確,並有特約商 店約定書、請款單六張、簽帳單六十五張(均影本)附卷可稽。 ㈡而 POS端末機,係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與特約商店簽訂契約後,由財團 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按裝在特定商店,利用電信網路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 處理中心電腦主機連結,可即時自動處理每筆持卡人簽帳交易並接收顯示授權碼 之電子機具。是以, POS端末機即係特約商店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最 主要之連繫工具,而被告亦明知其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所簽訂之特約 商店約定書,凡特約商店處理營業範圍內之消費為限,因接受持卡人簽帳所發生 之帳款收、付事宜,聯合信用卡中心即介於特約商店與持卡人之發卡銀行間之中 間角色,處理簽帳請款之「代收、代付」往來業務,特約商店不得接受非消費性 之簽帳,否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即無支付該筆帳款之義務。而被告竟 將之借予「李建德」者使用,且提供「00-000-0000-0 縵縵服飾商行」印章供「 李建德」蓋用於偽造之簽帳單、請款單上,嗣並由「李建德」者持以向財團法人 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請領款項,矧,被告亦自承「李建德」者曾告知甲○○阻止 銀行付款後,曾親自前往慶豐商業銀行台中分行欲行領款,此時被告已然明知上 開所欲領取之款項,係以「縵縵服飾商行」名義所申請,斯時「縵縵服飾商行」 已經停業,並無任何簽帳消費發生,而被告又明知請款之手續,何以未心生懷疑 ,實有悖於常情。
㈢且按聯合信用卡中心與特約商店簽約合作辦理信用卡業務,均有簽定制式之「特 約商店合約書」,依據該項契約,特約商店同意所約定之信用卡持卡人得以簽帳 方式支付向特約商店購物及享受服務等之款項,聯合信用卡中心則同意為特約商 店處理因接受持卡人簽帳所發生之帳款收、付事宜,即聯合信用卡中心係介於特 約商店與持卡人之發卡銀行間之中間角色,處理者係簽帳單請款之「代收、代付 」往來業務,此有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特約商店約定書特約事項附卷為 憑;而聯合信用卡中心所代付之金錢係向發卡銀行代收之所得,並於聯合信用卡 中心代付請款後,再向持卡人之發卡銀行取得代墊款而循環處理。而「李建德」 者於偽造之簽帳單、請款單等文書,並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請領發卡 銀行所先付之簽帳款,自足以生損害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處理信用卡 帳款之正確性,並欲藉此獲取錢財之詐騙方法,使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陷於錯誤,其有不法所有之意圖,至為明顯。而被告明知「李建德」並未實際在 「縵縵服飾商行」從事商業行為,竟仍將POS端末機及「00-000-0000-0縵縵服飾 商行」印章交付予「李建德」者使用,且於「李建德」者告知無法領款時,亦前 往銀行欲行領款,則被告與「李建德」者間,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,至堪認



定。
㈣至於被告雖辯稱:我把端末機交給李建德時,他說要向我頂云云。惟以,「李建 德」者並未實際頂讓「縵縵服飾商行」予以經營,被告竟仍將POS端末機、及「0 0-000-0000-0縵縵服飾商行」印章交付李建德使用,由「李建德」者持以偽造簽 帳單及請款單,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詐領款項,則被告此之所辯,無 非係圖卸責之詞,不足採信。
㈤至於如附表所示之消費簽帳單所偽造之消費者簽名,則依卷附之簽帳單觀之,無 論從簽名之運筆形勢、大小,顯係出自同一人所為,足見上開簽帳單所記載之消 費紀錄及簽名,係屬偽造,至堪認定。
㈥綜上,被告前開所辯,無非係圖卸責之詞,委無足採。事證明確,被告犯行,洵 堪認定。
二、㈠按特約商店所製作之「簽帳單」,係特約商店於持卡人以信用卡消費時所製作 ,其內容由特約商店載有商店代號及名稱、日期、明細、金額等,並由持卡人簽 名確認,足以證明簽帳消費者簽帳交易事實經過之制式單據,具有收據性質,「 李建德」者偽造如附表所示消費者之名,偽造簽帳單之行為,係屬偽造私文書; 而「請款單」,在性質上係特約店負責人在一定時間後,將該期間內消費者消費 簽帳單匯整後,憑以填寫後,據以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請款,自屬特 約商店負責人基於業務上所應製作之文書,本質上即屬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 。㈡被告將POS端末機及「00-000-0000-0縵縵服飾商行」印章,交付予「李建德 」者使用,製作不實之簽帳單上蓋用其特約商店印戳、代碼及偽造消費者之署押 之行為,自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文書罪,其偽造署押之行為,係屬偽造 文書之階段行為,不另論罪;而「李建德」者製作不實之「請款單」,既係觸犯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。㈢嗣「李建德」者復以其所製作之 業務上所作成之請款單上,檢具其所製作之不實簽帳單,據以向財團法人聯合信 用卡處理中心主張請領款項(同時行使簽帳單、請款單),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十 六條、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、第二百十六條、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罪;渠偽造私文書、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後,復持以行使,其偽造之 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,均不另論罪。㈣又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,以不實簽帳單製作請款資料詐騙方法,使聯合信用卡中心陷於錯誤而尚未交 付款項,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、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。㈤被 告與「李建德」間就上開犯行,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,為共同正犯。㈥又 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、多次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及以該文書向發卡 銀行詐欺未遂,均時間緊接,犯罪構成要件相同,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, 為連續犯,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,並加重其刑。㈦被告所犯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、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,因係填具請款單檢具簽帳單,具係以 以一行為觸犯罪與罪係數罪名,為想像競合犯,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,應從 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。㈧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未遂罪二罪 間,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,為牽連犯,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論以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。㈨公訴人就被告所犯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、第二百十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,於起訴法條雖未論及,惟起訴事實已記載明確,且屬



裁判上一罪關係,自為本院審理論究範圍。㈩爰審酌被告並無不良素行,僅因一 時貪念,將本身經營服飾商行,而由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提供之端末機 及印章提供他人使用,欲圖詐欺款項,破壞信用卡簽帳制度,惟念其犯後態度良 好,及尚未取得財物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以資懲儆。末查被告 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有本院刑事被告前科紀錄表在卷可按,被告一 時失慮且尚未得財,其經此教訓,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,本院綜核各情,所宣 告之刑,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,併予宣告緩刑三年,以啟自新。至於在簽帳單 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消費者署押共六十五枚,爰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,予 以宣告沒收;至於如附表所示消費不實之簽帳單、請款單業經被告持以行使交 付予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,非屬被告所有,無從宣告沒收,附此敘明。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,刑法第二十八條、第五十六條、第二百十六條、第二百十條、第二百十五條、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、第一項、第五十五條、第七十四條第一款、第二百十九條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
法 官 顏 世 傑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 書記官
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: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刑法第二百十六條:
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 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
刑法第二百十條:
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刑法第二百十五條:
從事業務之人,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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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簽帳單列印時間│金(新台幣)額│簽帳單列印之英文姓名│簽帳單偽簽之│ │ │ │ 及 信 用 卡 號 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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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、、9 │ 5850元 │CHIANG MING CHUNG │chiang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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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、、 │ 5850元 │YEN CHENG CHIANG江彥承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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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 │、、 │ 5950元 │YANG LIANG MIEN │楊梁綿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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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4 │、、 │ 5850元 │TSENG. HSIU-CHIN │曾秀琴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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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5 │、、 │ 5800元 │KAO.CHU SHEN │KAO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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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6 │、、 │ 5900元 │TSENG. HSIU-CHIN │曾秀琴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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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7 │、、 │ 5800元 │YANG LIANG MIEN │楊梁綿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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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8 │、、 │ 5900元 │CHIANG MING CHUNG │chiang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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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9 │、、 │ 5680元 │KAO.CHU SHEN │KAO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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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 │、、 │ 5900元 │CHIANG YEN-CHENG │江彥承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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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 │、、 │ 5700元 │KAO.CHU SHEN │KAO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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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 │、、 │ 5900元 │TSENG. HSIU-CHIN │曾秀琴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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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 │、、 │ 5600元 │YEN CHENG CHIANG江彥承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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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 │、、 │ 5800元 │CHIANG MING CHUNG │chiang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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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 │、、 │ 5860元 │YANG LIANG MIEN │楊梁綿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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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 │、、 │ 5750元 │YEN CHENG CHIANG江彥承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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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 │、、 │ 5850元 │TSENG. HSIU-CHIN │曾秀琴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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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 │、、 │ 5900元 │KAO.CHU SHEN │KAO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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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 │、、 │ 5900元 │YU CHIN NAN │游進仁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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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 │、、 │ 5800元 │TSENG. HSIU-CHIN │tseng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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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 │、、 │ 5900元 │WANG CHIH MING │王志銘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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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 │、、 │ 5860元 │LU CHENG WEI │盧金維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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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 │、、 │ 5600元 │LIN WEN CHIN │林文欣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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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 │、、 │ 5900元 │KAO.CHU SHEN │KAO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
│  │、、 │ 5900元 │CHANG KUEI SEN │章貴森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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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 │、、 │ 5850元 │WANG CHIH MING │王志銘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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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 │、、 │ 5780元 │CHANG KUEI SEN │CHANG Kuei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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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 │、、 │ 5800元 │LU CHENG WEI │盧○委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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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 │、、 │ 5900元 │KAO.CHU SHEN │古來福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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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 │、、 │ 5700元 │LING WEN-FENG │Ling wen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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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 │、、 │ 5000元 │TSENG. HSIU-CHIN │鄭孟金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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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 │、、 │ 5700元 │TSENG. HSIU-CHIN │鄭秀琴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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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 │、、 │ 5200元 │KAO.CHU SHEN │古金水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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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 │、、 │ 5600元 │CHANG KUEI SEN │曾貴木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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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 │、、 │ 5860元 │LING WEN-FENG │林文風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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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 │、、 │ 5600元 │YU CHIN NAN │游進南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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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 │、、 │ 5700元 │LI WEN CHIN │盧文成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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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 │、、 │ 5900元 │LIN WEN CHIN │林文琴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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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 │、、 │ 5800元 │KAO.CHU SHEN │KAO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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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 │、、 │ 5800元 │LAI CHIN WANG │賴全○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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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 │、、 │ 5800元 │KAO.CHU SHEN │KAO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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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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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 │、、 │ 5700元 │LIN WEN CHIN │林文山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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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 │、、1 │ 5850元 │KAO.CHU SHEN │KAO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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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 │、、 │ 5600元 │LIN TE CHENG │林○璋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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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 │、、 │ 5860元 │CHANG KUEI SEN │C.KueiSen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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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 │、、 │ 5800元 │LAI CHIN WANG │laichin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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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 │、、 │ 5800元 │LAI CHIN WANG │黎琇琇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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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 │、、 │ 5860元 │TSENG. HSIU-CHIN │曾秀蓮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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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 │、、 │ 5900元 │YU CHIN NAN │尤進南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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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 │、、 │ 5900元 │LIN WEN CHIN │林文山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
│  │、、 │ 5700元 │LIN WEN CHIN │Lwen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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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 │、、 │ 5800元 │KAO.CHU SHEN │KAO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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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 │、、3 │ 5680元 │LIU YU LIN │游友蓮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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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 │、、2 │ 5900元 │LAI CHIN WANG │賴復興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
│  │、、3 │ 5870元 │KAO.CHU SHEN │古勝崇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
│  │、、3 │ 5850元 │KAO.CHU SHEN │趙天助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
│  │、、3 │ 5860元 │YU CHIN NAN │尤新男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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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 │、、2 │ 5700元 │LAI CHIN WANG │LAichinwang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
│  │、、2 │ 5870元 │LU CHENG WEI │翁軍文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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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 │、、 │ 5860元 │LING WEN-FENG │Lingwen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
│  │、、 │ 5900元 │CHANG KUEI SEN │changkuei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
│  │、、1 │ 5900元 │LIN WEN CHIN │林文琴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
│  │、、 │ 5800元 │KAO.CHU SHEN │KAO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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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 │、、1 │ 5900元 │YANG LIANG MIEN │楊梁綿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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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 │、、 │ 5800元 │CHIANG MING CHUNG │chiang│ │ │ │0000-0000-0000-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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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