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51號原 告 蔡方和被 告 合群新城愛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朱大濤訴訟代理人 秦文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幸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武凱葳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