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1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晟新貿易(深圳)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彥豪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宏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買賣價金等事
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
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,841,16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8,67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
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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