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贈與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3年度,1293號
KSDV,103,訴,1293,20151204,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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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293號
原   告 楊蔡黎雪(兼楊書彬承受訴訟人)
兼上一 人
訴訟代理人 楊霈縈(即楊書彬承受訴訟人)  
原   告 楊傑(即楊書彬承受訴訟人)
兼上三 人
訴訟代理人 楊至剛 
被   告 李典勇 
兼訴訟代理 
人     楊玉如 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李銘仁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十分,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

法 官 林韋岑

法 官 徐彩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李聖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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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