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93號
原 告 楊蔡黎雪(兼楊書彬承受訴訟人)
兼上一 人
訴訟代理人 楊霈縈(即楊書彬承受訴訟人)
原 告 楊傑(即楊書彬承受訴訟人)
兼上三 人
訴訟代理人 楊至剛
被 告 李典勇
兼訴訟代理
人 楊玉如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李銘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十分,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
法 官 林韋岑
法 官 徐彩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李聖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