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建字,103年度,120號
KSDV,103,建,120,201512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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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120號
附帶上訴人 佳銓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宗泰 
上列附帶上訴人與被附帶上訴人億晟環境科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
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3日本院
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,查本件附帶上訴人對第一審
判決命其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捌佰肆拾肆元本息部分提起附
帶上訴,核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叁拾伍萬陸仟捌佰肆拾肆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,未據附帶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附帶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附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莉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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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億晟環境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佳銓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銓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