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0號
附帶上訴人 佳銓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宗泰
上列附帶上訴人與被附帶上訴人億晟環境科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
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3日本院
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,查本件附帶上訴人對第一審
判決命其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捌佰肆拾肆元本息部分提起附
帶上訴,核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叁拾伍萬陸仟捌佰肆拾肆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,未據附帶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附帶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附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
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陳莉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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