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4年度,5700號
KSDM,104,聲,5700,20151230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聲字第5700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陳溫中
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
釋期中付保護管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陳溫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,經本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、1年2月確定,並 於民國100年5月26日入監執行,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4年12 月2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,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5年8月25 日,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佳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瑞標

1/1頁


參考資料